签证服务
 

 来华外国人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种。

常见的签证是普通签证。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华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1)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2)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3)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4)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5)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6)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7)C字签证发给的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8) 记者 (J) J-1常驻中国记者,J-2临时赴华记者

外交签证

颁发给外国驻华使领馆、处、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馆的外交官、领事官员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驻华官员,因公务来华的各国高级官员和外交部及有关签证机关认为应颁发外交签证的其他人员。

公务签证
颁发给外国驻华使领馆、处的工作人员、外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领馆的工作人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的工作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的外籍官员等。

礼遇签证
卸任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外交部长、前驻华大使和其他高级官员,以及其他知名人士等。
签证延期的次数和期限
(一)“L”签证
(1)对旅游者可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2)对探亲者可延期2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第一年可延期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在华停留1年后继续申请延期的,如无违法犯罪记录,有住房,婚姻稳定,有正当经济来源,可继续延期2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华停留期满2年后仍继续申请延期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发给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临时居留证可以延期2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华累计停留满5年(每年最少在中国居住10个月)的,经本人申请可批准其在华定居;
(4)对在华购置房产的60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可延期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华停留一年后如继续申请延期,对仍有房产证明,经济来源稳定,无违法犯罪的,可办理顺延手续,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购置房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根据其来华事由办理、延期次数、期限与其是否购置房产无关。
(二)“F”签证
延期次数不限,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在华停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多次签证不能延期,对驻外使、领馆、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多次签证可以延长在华停留期,但不能延长入境有效期。团体签证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G”签证
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四)“J-2”签证
按照外交部新闻司或省级外办公函要求的次数和期限办理。
(五)“C”签证和团体旅游签证
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哪些外国人可在口岸办理签证?
一是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办理签证的;
二是必须持有普通护照的;
三是有国内接待单位的邀请函电的。具体的有:
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
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
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
应中方要求解决索赔问题;
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
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人员;
看望危机病人或处理丧事;
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以及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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